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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项目验收。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验收,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将视情况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上报省两化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科技厅牵头负责生物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财政厅负责按确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两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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