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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残联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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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第十四条  季度工作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各专门协会秘书长、组联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季度协会工作,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每季度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协调。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由组联部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各专门协会秘书处要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或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报中国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联部协助专门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向专门协会各位委员通报,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经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部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可以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或者中国残联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或条件成熟时自行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组联部承担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地方专门协会工作。配合各专门协会主席、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门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经组联部审核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向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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