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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目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未来10年内退休、“三种证书”齐全的人员,在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在宁中央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自治区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在市、县属国有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所在市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

  

  (四)今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退休费的调整,按地方政府同级同类退休教师的退休费调整标准执行。

  

  (五)以前通知中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此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神华宁煤集团公司、中色(东方)集团公司、国电英力特集团公司、宁夏建材集团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宁夏建工集团公司、石嘴山发电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国电大武口发电厂、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移动公司、宁夏邮政公司、宁夏电投集团公司、中电投能源铝业集团公司、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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