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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技推[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促进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在行业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编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当年申报、评审,次年发布。

  第五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水利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技术持有单位可向推广中心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四)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推广中心将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推广中心通过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次年一月发布。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布的《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该项技术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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