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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技推[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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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协调管理全国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全国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受理和承办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组织推荐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在示范基地试验、中试、转化、示范、推广应用;

  (四)对示范基地的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或流域的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示范基地的政策和法规;

  (二)受理示范基地承办单位的申请,负责审核、推荐等工作;

  (三)监督、指导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的试验、中试、转化、示范与推广活动;

  (四)审查进入示范基地集中配套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并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是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机构,对示范基地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整体决策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示范基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四)组织技术和人才引进;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推广中心报告示范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水利科技成果迅速、有序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技术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参与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推广中心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称号、证书、标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推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发展;

  (二)示范基地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整、运行机制良好;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投入的经费有保障,资金渠道畅通;

  (四)水利科技成果通过推广示范,技术辐射效果明显,并确实起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作用;

  (五)示范基地整体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已实现预期的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目标;

  (七)按时提交《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6]10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 

  承办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字)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e- mail: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制

  


  

  

  填写说明

  1、承办单位:指示范基地挂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单位;

  2、申报单位:示范基地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

  3、示范基地名称:指承办单位为本示范基地申请的名称;

  4、基本情况登记表

  (1)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

  (2)所填报数据截止日为填表上年度年底数;

  (3)承办单位累计科技成果数情况:指该单位已获得的国家专利或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产品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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