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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残联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残联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残联发〔2009〕19号) 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了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以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征求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以上均按照各自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专门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合作举办大型活动,应聘请法律顾问,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八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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