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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2]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开展专题宣传。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进行专场报告会;邀请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进行专题讲演;举办技工院校或技能人才培养成果展览会等,在全社会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现场宣传。组织举办校园开放日活动,组织生源集中的中学教师、校长和初高中学生实地参观学校;深入到生源集中的中学、农村乡镇召开家长和学生座谈会;各技工院校要制作本校宣传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技工学校名录宣传册,并在城镇和农村广泛散发,指导学生报考技工院校等。

  (六)开展校企对接宣传。组织部分技工院校与当地知名企业进行校企对接专项活动宣传,开展现场签约,推进深层校企合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请当地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并给予专门经费和人员支持。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高质量完成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针对今年生源变化特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地开展,又收到扎扎实实的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提纲和具体工作方案。

  (三)突出宣传重点。各地要参考本通知所附宣传口号,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宣传国家和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典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就、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和就业情况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程度。要特别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劳动力输出量较大地区的宣传,引导更多农村青年读技校、学技能。

  各地要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并于5月2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口号

  


  一、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

  二、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发展技工教育,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经济发展。

  四、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摇篮。

  五、上技校,学技能;当技师,做贡献。

  六、我学技术我成长,我有技能我骄傲。

  七、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技能就业。

  八、提高素质能强国,学好技术好就业。

  九、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技工院校。

  十、尊重劳动,崇尚技能。

  十一、一本资格证书,一项职业能力,一个就业机会。

  十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就业凭证。

  十三、技能成才,技能就业,技能强国。

  十四、大力促进技工教育发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十五、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之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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