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