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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7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7号——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结果

[接上页]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完善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等制度,其中北京市房山区出台了《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京国土房发〔2011〕395号);郑州市已收回违规使用的和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款17851.89万元。

  四是佳木斯市、北京市房山区和阳东县3个市县涉及226个土地整治项目、1.83万亩耕地质量不达标或撂荒。其中: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979.05亩耕地大部分仍为荒草地或未平整的沟渠,难以达到耕作要求;22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1.74万亩耕地,因种植条件差、种粮效益低而被农民弃耕,形成撂荒。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了土地整治相关工作。针对耕地撂荒问题,阳东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补充耕地后期种植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11〕33号),并将开发验收后的耕地移交农林部门进行种植管理;有的市县已责成有关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将撂荒地块全部列入2012年耕种计划。

  五是14个市县少征和减免土地资金40.79亿元,其中:成都市、齐齐哈尔市和佳木斯市3个市未按照调整容积率补缴标准补征土地出让收入,少征1.8亿元;郑州市、成都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宜昌市、烟台市、日照市、海阳市、上海市青浦区、芜湖县、辽阳县和桦川县12个市县违规减免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35.65亿元;郑州市、烟台市、日照市、佳木斯市、海阳市、郫县和桦川县7个市县少征土地整治相关资金3.34亿元,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应征总额的11.3%。此外,还有沈阳市、郑州市、成都市、芜湖市、宜昌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桦川县、芜湖县、郫县和中牟县11个市县未按时征收土地出让收入137.47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收回减免、少征、未按时征收的土地资金11.54亿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积极追缴中。

  六是成都市、烟台市、郑州市、佳木斯市、襄阳市、宜昌市、桦川县、芜湖县、中牟县、阳东县和郫县11个市县共计97.19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实征额995.54亿元的9.76%,其中:用地单位直接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支付开发费用18.83亿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78.36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将管理不规范的土地出让收入41.3亿元缴入国库,提出今后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七是郑州市、成都市、沈阳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海阳市、上海市青浦区、天津市西青区、桦川县、阳东县、芜湖县和郫县12个市县违规使用土地资金15.42亿元,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资金支出总额1736.18亿元的0.88%,其中:有7.31亿元被用于青少年宫、艺术剧院、港口扩建、实验大楼等公共工程建设,有1.78亿元被用于弥补国土、规划等部门行政经费不足,有1.09亿元被用于补助企业经营及其厂区建设等,有2.07亿元被用于出借等,有3.17亿元被用于湖泊生态建设湿地修复等超范围支出。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收回违规使用的土地资金2亿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积极整改中。

  在认真整改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各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10名违法违规问题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此外,审计查出的3件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后,正在依法查处。

  上述问题中尚在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跟踪检查,最终结果将适时公告。

  

  附件:

  
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市(区)县名单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种类

  


  一、重点审计的24个市(区)县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东丽区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苏家屯区、辽阳县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桦川县

  上海市:青浦区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市、日照市东港区、海阳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种类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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