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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讲理想、比贡献”组办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4
【实施时间】 2012-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每次评选表彰名额。

  第十条  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科技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科技标兵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四条  各地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五条  对在“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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