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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水务局、市政管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 1 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确保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的房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文物、地表水体等。 1.3 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相关资料。其中涉密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调查程序和方法 2.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并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用。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2.2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技术要求,明确调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及成果要求等,并向受委托从事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3 调查单位在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前应编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 调查方案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调查目的和依据、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要求等。 建筑物、桥梁、地下管线调查样表见附表1。 2.4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宜分阶段进行,不同阶段环境调查内容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通过收集地形图、管线图等方式获取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对影响线路方案的重要工程周边环境,需进行重点调查。 2.6 初步设计阶段应通过查询收集资料、实地调查走访和必要的现场勘查探测等手段对工程周边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工程设计条件变化或工程需要,补充完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2.8 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地下管线、地表水体渗漏等情况,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调查。 2.9 调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2.10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2.1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实际状况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不能满足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补充完善。 3 调查范围 3.1 工程周边环境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线路位置、敷设方式、埋置深度、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地质条件及工程周边环境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主要施工工法的调查范围可参考下表确定。 调查范围参考表
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适当调整调查范围。 3.3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高架线工程的调查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各30m。 4 调查内容 4.1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调查对象的名称、类型(或用途),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空间关系,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原建(构)筑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使用(或在建)现状,竣工图纸情况,特殊保护要求等。 4.2 地上建(构)筑物需重点调查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基础型式、基础埋深(标高)、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