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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 2012 年2 月23 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 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

  

  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根据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

  

  第九条  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15 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条  居民装饰、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总量在 5 吨以下(含5 吨)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进行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

  

  (四)载质量在 5 吨(含5 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安装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载质量在5 吨以上(不含5 吨)的运输车辆合法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

  

  (五)运输车辆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颁发给运输企业,同时将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予以登记,并配发运输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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