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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经费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 (八)在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