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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被许可主体认定准确。 (二)依据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并采用申请书示范文本受理申请。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许可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许可种类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4.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行政许可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必须上报。 7.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8.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