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12年郑州市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2月8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蓝天”行动,以pm2.5监测与防治为突破口,突出pm2.5污染监测分析、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煤烟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等四个整治重点,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贯彻落实“蓝天”行动中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确保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pm2.5污染监测分析工作

  1.启动pm2.5监测工作。市环保局于2012年6月31日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我市所需的9套pm2.5监测设备的招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参数对监测子站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并组织前期技术培训;7-8月,完成pm2.5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9月31日前配合市编办、市人社局完成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10月完成系统联网调试,开展pm2.5的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人社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王 萍 市环保局人事处处长

  2.进行pm2.5污染因子的研究分析。市环保局于6月30日前提出pm2.5成分监测分析和大气环境条件监测相关设备的需求和预算,为源解析工作做前期监测准备,8月31日前调研分析并确定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源解析技术,10月31日前制定适合我市的源解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3.公布环境监测数据。10月31日前,市环保局提出对外发布的内容和格式,制定发布方案。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制定宣传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研究确定发布方式和宣传内容。市文广新局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确定发布频次和内容。市城管局负责在露天场所信息发布的点位协调等事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

  责任人:李平、李春德、宋庆海、宋长德

  联系人:张雪娟 市环保局监测处处长

  王 令 市环境信息中心书记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

  1.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按照《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负责起草《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于2012年10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审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责任人:李文德、李伟民、窦立勇、施笃铮

  联系人:吉庆利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

  2.出台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牵头,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商请省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和理顺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体系,出台收费标准。并选择部分车辆开展试点检测工作,而后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平年佑、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3.严格机动车污染管理。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台我市“黄标车”限行管理意见,以市政府通告形式发布。对不达标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通报市环保部门对不达标车辆进行限期10天整改,整改不到位禁止上路行驶。公安和环保部门实施联网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力争本市车辆100%达标。市环保局依法公告群众举报或抽检排气超标车辆,联合公安部门对冒黑烟的公交车、环卫车、市政工程施工、客货运输等车辆实施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窦立勇、翟巧枝

  联系人:耿清生 市机动车尾气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4.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1)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公务车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2年6月1日前完成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信息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整体信息提供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7月1日前完成“黄标车”核定工作,并将需淘汰信息提供至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