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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政府补偿的比例 第十条 上述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额是指:自2011年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发生的净损失。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明确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贷款种类范围,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各试点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报送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对贷款年末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商业银行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不良贷款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审计,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以及由政府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并于3月31日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科委于4月30日之前共同开展评审,并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于5月底之前进行审定。 (四)市财政局将根据经审定后的意见,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相关商业银行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计算和汇总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及金额,检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七条 获得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