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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公共建筑重点单位用电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3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2〕8号)精神,结合 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任务目标和各单位上年度实际用电量,研究确定了2012年公共建筑重点单位用电限额,现予公布(见附表)。

  

  各公共建筑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职责,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统计计量基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用能信息。要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已经完成能源审计报告的单位要抓好落实,没有完成能源审计的要在年内完成。要认真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电新产品新技术,提高用电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各公共建筑重点单位应将本单位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市节能办。用电限额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向市节能办反映,超过用电限额又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用电量的,应提供详实证明材料,核实后据实追加用电限额指标。

  

  市经信委(节能办)、城乡建设委将会同电力、节能监察等有关部门参照《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用电限额执行情况评价考核计分标准》,对用电限额执行情况、合理用能情况以及室内温度控制等情况开展依法检查,对各公共建筑重点单位用电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各单位用电限额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落实“四不一奖”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孙鑫;电话:66605721。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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