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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便于社会公众准确、高效区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树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形象,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统一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市已获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机构、名称中没有“融资担保”字样的,均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机构名称变更。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应变更为“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尽快持本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报所属区(县)监管部门并正式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以原名称向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并经市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取得批准筹备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批复文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名称登记的申请。

  2.申请人向市监管部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两份复印件,经市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申请人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设立机构并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应按照本通知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统一的具体规则和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并按照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的有关要求,向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监管部门批准,持本机构取得的市监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名称统一工作,督促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填报《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表》,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报市金融局。

  (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据企业登记注册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工作。

  (三)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名称统一工作,并在办理名称统一过程中,对照市监管部门前期颁发的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结合本机构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表

  (所属区县监管部门:xxxx)

  

  

序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

变更后名称

备注

1

 

 

 

2

 

 

 

3

 

 

 

4

 

 

 

5

 

 

 

 

 

 



  经办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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