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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指导和督促派驻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派驻单位资金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查项目业主部门预算、追加预算和融资方案。 (五)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可能造成国家资金、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负有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会计事项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力: (一)列席派驻单位有关重大财务决策和涉及资金运作的各种会议,并督促派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计划、方案、大额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担保、抵押、偿还等提出意见。 (三)监督单位切实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度,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派驻单位各种与重点项目资金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五)受财政部门委托对派驻单位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各项专项资金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专项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审核监督;所有项目支出(单位正常预算经费除外)需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方能支付。 (七)参与派驻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派驻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八)督促派驻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督促派驻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审核。 (九)督促派驻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节余资金和相关的基建收入以及评审核减应上交的投资上交市财政局,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等手续。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由各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交流信息,进行业务学习。 (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由各财务总监书面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综合整理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三)财务总监每年要在年末或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派驻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年度或项目监管总结,写出监管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财务总监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随时报告财务总监管理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管理中心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派驻单位国有资产或财政性资金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有逐项的原始记录,并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接受派出机构领导,同时应遵守派驻单位的纪律和各项制度,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保守派驻单位的机密,不得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派驻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物品或报酬。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重要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予以纠正,也未向派出机构报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派驻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报告,又不提出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派驻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