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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建立审查员档案,记录和管理审查员的考核、培训、资格确认、注册和信息变更等资料。 第三章 检验员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及检测实验室相关要求制定检验员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部的所有检验员实施规范性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定期组织检验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将考核通过后的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检验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和相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及相关标准开展部级推广鉴定工作,不得编造、篡改试验鉴定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员和检验员应自觉接受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或检验员被举报投诉的,该审查员或检验员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书面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二十三条 审查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给予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取消其检验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注册要求的审查员给予暂停或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4月2日发布的《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农机鉴[2009]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