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社[2012]26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等15个实验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等15个实验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2〕260号)


  

  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省科技厅: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等15个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省级实验区进行了考察,并由18个部门相关司局参加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云南省临沧市、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等15个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11-2015年)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有益的经验和模式,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