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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根据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结合省政府4月5日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认识和把握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易发、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全省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突发性强、暴发频率高、危害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后,受区域性强降雨影响,我省汛期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影响。基于汶川特大地震对我省地质环境的深层次影响和极端天气频发的综合考虑,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全省地质环境依然十分脆弱,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依旧明显,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区域性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以泥石流为典型代表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将日益凸显,地质灾害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大,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全省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负责制。市、县、乡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各地领导班子换届后,要及时调整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明确相关领导责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把隐患点防灾责任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头。4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本区域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审批和公布实施工作,并将灾害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加强排查,掌控隐患,认真推进落实隐患排查预防制度 各地要始终坚持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核查的工作机制,并在汛期将这种高强度的动态排查工作模式贯穿于防治工作始终。当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政府要抓紧于汛期来临前组织一次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工作。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完善情况,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督促和监督。要加强专业调查和勘查工作力度,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对可能威胁人口密集区域、重要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勘查并逐点制订防治方案,为后期实施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三、群测群防,部门联动,重点实施好“群测群防”制度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社6级监测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快全省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落实补助经费,确保汛期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有1名以上的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能够及时上报并果断采取应急防灾措施。坚持将分层级防范与分行业联动相结合,明确并落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电监、安监以及扶贫移民等部门的防灾职责,以制度设计促使各行业主管单位切实负起防治责任。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