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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川环发〔2012〕2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根据《省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或法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初步核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审查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环保守法情况等,并对所申报项目全面负责。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情况清楚、申报省级环保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其他申报项目须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扩权试点县(市)的申报项目经过审查后,由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的申报项目,报经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三、形式审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查上报的申报项目和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项目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投资保障和环保守法情况等形式审查,对各审查项目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并对其结论和意见全面负责。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对各审查项目的内容和形式全面负责。在此基础上,由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技术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分别组织环保和财务专家开展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程类项目的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不开展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经有关处室复查后直接进行部门会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须进行项目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政厅有关部门,根据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从省级环保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环保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组成技术咨询组和财务评估组,对项目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投资合法合理性及总额等,进行咨询论证和财务评估,提出明确的咨询、评估意见和是否支持或不支持的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对专家有疑义或异议的问题,责成基层环保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达到要求后,经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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