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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基教[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新穗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新穗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穗教基教〔2012〕27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普通中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转化我市品德、行为偏常的初中学生,现将2012学年新穗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2学年新穗学校计划招收初二年级2个班、初三年级2个班,每班20人,共80人,仅招男生。学生需年满12周岁,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市普通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

  

  二、报名对象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学校申请就读新穗学校: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其他危害社会,影响个人发展的行为。

  

  (二)虽不具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学校难教、家庭无力管教的品德、行为偏常学生,也可由家长申请就读新穗学校。

  

  三、招生程序

  

  (一)申请入读新穗学校学生的家长填写“广州市新穗学校2012学年报名申请表”(见附件,可复印),并附户口本复印件,交给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加具意见并附上学生学籍卡复印件,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学生情况严重程度排序并列成表格,于6月5日前将表格送新穗学校。新穗学校初定录取名单后,报我局审核批准。6月15日前我局基础教育处将录取结果通知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中教科(基教科)。

  

  (二)家长不同意子女入读新穗学校,但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强制送读的,由学校代填“广州市新穗学校2012年报名申请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出具意见,由新穗学校安排学生入学。

  

  四、注意事项

  

  (一)新穗学校是我局直属寄宿制学校。根据我局《关于新穗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穗教普〔1999〕5号)和《关于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籍管理的补充通知》(穗教普〔2000〕2号)的规定,对新穗学校的学生实行“双学籍制”,即学生就读新穗学校期间,新穗学校为其建立学籍,同时学生在原学校保留学籍,不办理转学手续,原学校把学生的《德育考核表》和《学生手册》转送新穗学校。学生在新穗学校学习一段时间转变明显,可回原学校继续就读,学生有关档案由新穗学校送回原学校。

  

  (二)根据我局《关于对市新穗学校毕业班有关工作的批复》(穗教函〔2006〕225号),由新穗学校组织该校初中毕业生体检,并由新穗学校组织该校全体初三毕业生进行一次学业考试,学业考试的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依据之一。考试的科目、内容、方式参照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执行,但学业考试中的体育考试,学生需返回原校参加全市的统一考试。新穗学校要及时把学业考试成绩、《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信息表》《德育考核表》、《体检表》和《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送回原学校,由原学校负责发放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三)新穗学校初三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由新穗学校组织实施,其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和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之一。

  

  (四)新穗学校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需继续报读普通高中学校的新穗学校初三毕业生,仍要回原校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并考试。学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生考试成绩和毕业去向由原学校书面形式通知新穗学校,以便新穗学校跟踪教育。

  

  (五)注意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加强对品行偏常学生的教育、监管,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收费

  

  学生在新穗学校就读期间,不收取学生学杂费、书本费。

  

  六、联系办法

  

  (一)学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

  

  (二)学校联系电话:84225865(总机)、84211068。

  

  附件:广州市新穗学校2012学年报名申请表(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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