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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2012年自治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201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把握目标任务,结合新疆实际,坚定不移地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我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将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做好放活文章,围绕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利益等方面大胆探索,力争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

  

  二、全面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继续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扫尾工作,确保2012年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继续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水平。

  

  (三)继续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和指导,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涉农财政性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继续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完善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配套改革,努力构建符合林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扎实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继续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制度办法,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地县乡进一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投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发挥公益设施的长期效益。充分运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平台,不断探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多种实现形式,努力构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管理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资金运行高效安全,坚决禁止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四、积极稳妥推开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在全面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化债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继续扩大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债务试点范围,探索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路子,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稳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在政策制度层面赋予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权力,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在工作层面形成上下配合、城乡联动、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2012年要选择少数地县开展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在自治区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创新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和农村市场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先行试点,适当放权,重点突破。自治区财政视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推进程度等因素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六、采取措施支持国有农牧场发展

  

  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认真总结近年的工作经验,按照一年一定的办法和增强针对性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分配办法,使转移支付的因素设计和资金的安排,有助于解决一些比较突出的涉及民生的事项,以达到逐步减轻农牧场负担,维持农牧场的基本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目的。同时,按照逐步解决国有农牧场“政策边缘化”的原则,继续做好国有农牧场基层连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和清理化解债务等项工作,为国有农牧场多办实事、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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