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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电[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4
【实施时间】 2012-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和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保障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多项清理整治行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特别是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12年3月13日,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发生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由于巷道冒顶造成3人死亡的案件;阳泉、吕梁、大同、忻州等市发生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村庄避让搬迁、四荒治理、河道整治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认识模糊、领导不力、工作不细、失于监管,存在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的错误思想和情绪。非法违法采矿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流失了资产、破坏了环境、滋生了腐败,造成的安全隐患还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的良好形势,不利于我省综改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和全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采取坚决手段,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以探代采、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和坑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中,要以纪律手段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职到位,以法律手段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铁路、运销系统不得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进行“回头看”。再次重申: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予以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顶风违纪、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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