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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4
【实施时间】 2012-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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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入库销号。地税机关凭国库返回的完税凭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3.原税务机关进驻征收房产交易各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方式。已经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契税的区、县(市)地税局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接入并安装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统一征收包括契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收。具体操作流程与上述征收流程相同。

  

  (二)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及时传递土地出让、转让审批的涉税信息和资料,纳税人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税务人员要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应用地税机关两税征管软件完成受理申报、核定税款、开票征收、入库销号等工作。具体征收流程与上述土地契税征收流程相同。

  

  三、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7号)等文件要求,以地税部门为主导,与各有关部门和专业评估机构配合协作,开发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在全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税局负责联网线路敷设和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对接;进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契税征收工作;税款的解缴、入库、统计等工作;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各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所)为税务人员提供征收场所;提供存放完税凭证、现金税款的保险柜、卷柜等必要的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时提供增量房、存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与税款征收有关的涉税资料和信息,必要时提供涉税查询资料;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与地税机关网络连接的软硬件条件,并协助地税机关实施两税征管软件与中间服务器的连接工作;协助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税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征收场所和办公条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提供现有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及时提供与征收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的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涉税资料和信息;为地税机关提供安装软件、联网的硬件条件。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必要的协助税收征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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