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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掌握我市重点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污染现状,针对问题提出预防控制对策,提高空调卫生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2012年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2012年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监测评价方案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3个配套技术规范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根据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公共场所(主要为医院候诊室、商场和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卫生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掌握我市重点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污染现状,针对问题提出预防控制对策,提高空调卫生质量,探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手段,并为制订公共卫生监督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具体目标为:工作任务量完成率>90%;卫生指标超标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指导率100%;检出致病微生物追踪复检率100%;被监测公共场所空调卫生宣传覆盖率100%;个案卫生调查情况、各类污染物监测结果报表上报及时率、完整率、准确率均>90%;按方案时限完成监测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二、工作分工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制定工作方案,负责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部分未取得空调系统评价技术资质的区疾控中心进行监测;负责调查与监测评价资料统计分析,编制工作总结报告;检查督导、考核和评价工作的实施效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监测;负责本方案相应的宣传、调查、监测评价、技术指导和追踪复检工作任务;协助市疾控中心监测评价、追踪复检工作任务;向市疾控中心上报卫生调查、监测结果报表。 未取得空调系统评价技术资质的疾控中心,由其它疾控中心协助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具体是市疾控中心协助盐田区疾控中心,宝安区疾控中心协助光明新区疾控中心,龙岗区疾控中心协助坪山疾控中心。大鹏新区和龙华新区,分别由龙岗区和宝安区疾控中心负责。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8.28);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2006.2.10); (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2006.2.16); (五)《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2006.2.16);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2006.2.16); (七)《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2011.12.29); (八)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09〕154号)。 四、监测评价对象、工作内容与工作进度 (一)监测评价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指医院候诊室、商场和酒店。2012年度,重点监测医院候诊室,为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医院候诊室:一般选择综合性医院,首选三级甲等医院,若数量不足可选择其他综合医院。 商场:一般选择大型综合性商场或超市。 宾馆:一般选择四星级以上宾馆。 (二)工作内容 1.现场卫生学调查与宣传 2名以上公共卫生技术人员赴现场调查时,填写《深圳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公共场所环境现况调查表》(附表2),按调查表中相关要素进行调查,调查表由调查人员与公共场所陪同人共同签名确认。同时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 2.空调系统污染监测、卫生学评价内容与监测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