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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2]00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8
【实施时间】 201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2012年“全国疟疾日”防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2012年“全国疟疾日”防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2〕0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2012年4月26日是第5个“全国疟疾日”。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消除疟疾工作,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2〕276号,附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宣传活动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国疟疾日”防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疟疾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利用开展“全国疟疾日”防治宣传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发展改革、教育、科委、经济信息、公安、财政、商务、文广、旅游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不断巩固和完善部门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认真实施《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举措。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疟疾防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对疟疾的关注度,为疟疾防治创造良好工作氛围。要主动与教育、旅游、出入境等部门沟通,配合做好中小学生、出入境游客、务工等重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活动,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不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疟疾诊治的技能和水平,提高警惕性和敏感性,发现病例及时报告;市、区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网络报告病例的监测,主动发现疟疾病例,及时有效处置疫情。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于5月10日前将辖区活动总结(含视频、照片、宣传画等材料)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蔡黎 62758710);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应于5月25日前分别将各自活动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疾控妇幼处(联系人:周晓伟,22121578)。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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