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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4-19
【实施时间】 201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产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经营企业:

  

  目前违法药品广告(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下同)屡禁不绝,虚假用药信息时有发布,部分经营企业成为违法药品广告产品的挂靠经营单位或代销点,给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贯彻落实省委“三打两建”工作提出的“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的要求,我局决定以“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产品及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违法药品广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登陆我局网站“广告监管”栏目的“违法广告公示”和“广告案例评析”栏目,及时查看及掌握违法药品广告产品名单。

  

  二、违法药品广告中标示的产品经营企业,接到我局违法药品广告警示信息后,当天要将违法药品广告产品的购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显眼处张贴违法药品广告警示信息。

  

  三、经营企业销售违法药品广告产品时,应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如实向消费者说明该产品广告违法的详实信息。并向消费者承诺,对该产品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承担责任。

  

  四、我局对违法药品广告产品一律实行抽样送检,各经营企业要配合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样品以供检验。

  

  五、对省局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产品,各经营企业接到我局通知或自行在网站获知暂停销售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销售。

  

  六、各经营企业发现广告产品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拔打我局投诉举报热线12331反映。

  

  七、我局将对经营企业执行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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