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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要把煤矿安全始终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三是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四是要认真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危险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着力强化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监控,加强作业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交叉作业和相关方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和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理顺部门、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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