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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展[2012]9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8
【实施时间】 201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适用问题函复我局:“目前没有研究数据证明b类滤毒罐能够有效防护磷化氢”。据此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类粮油仓储、加工企业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二、强化进入储粮仓房的安全措施

  

  粮仓属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在入仓作业前必须检测仓内氧气浓度,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9.5%,入仓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品,或进行充分换气,使粮仓内氧气浓度高于19.5%后再入仓作业。另外,入仓作业的同时,还必须在仓外安排监护人员对入仓作业人员实施安全保护,入仓作业人员须在仓外监护人员的可视范围之内。

  

  三、加强呼吸防护用品的管理与维护

  

  呼吸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主要措施,请各企业按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的要求,正确选用呼吸防护用品。其中:在“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环境下(idlh)”,应使用空气呼吸器。在其他环境下,要根据有害环境“危害因数”来选择正确的呼吸防护用品。企业采购的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应符合gb 16556和gb 6220的要求。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保管呼吸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测、维护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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