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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关于防止贝宁、布基纳法索等非洲5国流行性脑膜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8号)


  

  
关于防止贝宁、布基纳法索等非洲5国流行性脑膜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3月24日报告,贝宁、布基纳法索、乍得、科特迪瓦和加纳等非洲5国暴发流行性脑膜炎,共报道6685例脑膜炎疑似病例,其中死亡639例(病死率9.56%)。为防止流行性脑膜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这些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出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流行性脑膜炎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口岸检疫人员应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的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流行性脑膜炎感染者或感染嫌疑者,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流行性脑膜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流行性脑膜炎的预防方法。

  

  四、流行性脑膜炎是一种由脑膜炎球菌引起的传染病,病原菌可以通过咳嗽、喷嚏、说话等经飞沫在空气中传播。主要预防措施是接种疫苗,在疾病流行区要注意保持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拥挤的公共场所。本病抗生素治疗有效,与脑膜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可向医生咨询服用预防药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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