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加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切实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创新机制,选拔培养民族地区思想政治可靠的优秀骨干人才。

  

  (二)继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原则,按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择优录取,确保完成招生计划任务。

  

  (三)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招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亟需的理工科类应用型人才。

  

  (四)严格执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公开本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办法。

  

  (五)切实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工作。

  

  二、复试和录取

  

  (一)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考生进入复试要求,按照我部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基本要求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自划线学校根据我部下达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分省招生计划,在确保完成分省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三)非自划线招生单位,在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我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

  

  (四)招生单位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考生以及报考理工科类考生,在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上从宽掌握。

  

  (五)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分省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接受外单位合格生源调剂,招生单位间调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接受不超过计划10%的民族地区汉族考生进入复试。

  

  (七)凡符合报考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参加复试且复试合格,政审合格,通过相关录取审核检查的考生,招生单位予以录取。

  

  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的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由各招生单位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考试、录取办法和程序,选拔少数民族拔尖人才。

  

  各招生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和汉族考生比例,不得超计划录取。录取过程中确需调整招生规模的,由学校按程序申请,我部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谭玉林 010-66096530/66020532

  

  邮件地址:tanyl@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