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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管审[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关于组织审定第十九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接上页]
苗长兴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

  许科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李建明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

  

  办公室

  主 任:

  柏东海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李 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集团与管理处处长

  袁克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产业组织处处长

  王岩琴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非国有经济处

  处长

  张文涛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为了总结和推广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经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创新企业发展理念,使企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促进中国特色企业管理科学建设,指导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发布工作,经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研究,现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或企业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二是具有科学性,即管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三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且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结合党和政府对企业改革与管理的政策导向,适应经济全球化、低碳化的发展趋势和互联网时代要求,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具有行业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同时,注意比照已审定和发布的成果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对于选题较好且材料需进一步提炼的成果,也可在正式申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成果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专家审定原则。成果申报单位包括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2011中国500强企业,负责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荐成果。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自行申报。一项成果(同一单位申报的成果限1项)只需一个推荐单位,原则上避免重复推荐。中央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推荐成果原则上不超过3项,其他推荐单位推荐成果原则上不超过5项。

  推荐单位要对所推荐的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共同维护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和审定发布的严肃性。

  四、成果内容以主报告形式反映,并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每项成果需报送书面材料(推荐报告书和主报告)一式一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本(将推荐报告书和主报告以word格式刻录到一张光盘上)。

  申报企业需提供3~4张照片,并为每张照片配以简短的文字说明,每张照片所配文字不超过20字。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照片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果主创人的工作近照,如果主创人是两位,可提供合影或只提供其中一人照片;另一类是企业生产现场或主要设施、重要活动场面等的照片。照片可以是扩印清晰的5寸照片(照片说明不要写或粘贴在照片上),也可以是刻录到光盘上的电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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