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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办[2012]135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我省农业市场信息体系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我省农业市场信息体系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

  (粤农办〔201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根据农业部市场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市场信息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农市便函〔2012〕11号)要求,现就我省农业市场信息机构人员情况的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市场信息管理、服务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市场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设置、机构级别、编制、人员情况及经费来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市场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三、调查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市场信息管理机构要安排专人组织填报《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调查表》(表1)、《县(市、区)级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汇总表》(表2)和《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联系人名单》(表3)。表格请登录广东省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二)各地级以上市市场信息管理机构要认真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履行职责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请于4月26日前将三套表格及工作总结报告传真至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张可申

  联系电话:020-37288229

  传真:020-37280804

  电子邮箱:ai316150949@126.com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市场信息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农市便函〔2012〕11号)(略)

  2.《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调查表》(表1)

  3.《县(市、区)级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汇总表》(表2)

  4.《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联系人名单》(表3)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2:

  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调查表(表1)

  单位(盖章):

  


序号地市(县区)名称设农业市场信息管理机构名称级别分管局领导姓名人员编制
(人)
现有人员
(人)
设农业信息
中心名称
级别人员编制
(人)
现有人员
(人)
经费来源
1           


2           
3           
4           
5           
6           
7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事业机构名称”是指承担此项职能的事业单位名称。

  二、县区级名称栏填写所有县(区)名称,无相应机构也填写。

  三、如机构同其它机构合设在一起,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填表时将所有合设机构名称一并填报。

  四、经费来源填写财政拨款、自筹自支、部分自筹等。

  五、机构设置方面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予以说明。

  

  附件3:

  市 县(市、区)级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汇总表(表2)

  单位(盖章):

  
级别数量设立市场信息行政管理机构数量比例(%)人员编制
(人)
现有人员
(人)
设立农业信息中心数量比例(%)人员编制
(人)
现有人员
(人)
财政拨款比例(%)自筹自支比例(%)
县(区)级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市、县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机构联系人名单(表3)

  单位(盖章):

  


序号地市(县区)名称设农业市场信息管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
1        


2        
3        
4        
5        
6        
7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县区级名称栏填写所有县(区)名称,无相应机构也填写。

  二、如机构同其它机构合设在一起,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填表时将所有合设机构名称一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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