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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2]445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445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财函〔2012〕39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经《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的复函》(粤教外函〔2012〕45号)批准,并由你厅确认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外语授课课时比例达60%以上的中山大学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与普渡大学印第安纳波利斯联合分校“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2+2方式合作办学项目,同意其学费标准为在中山大学学习期间每生每学年30000元,其他收费按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香港学习期间按当地高校收费有关规定收取。

  以上规定自2012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试行一年,待按我局和你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后制定正式标准。学校应在每年的招生简章上公布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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