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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自评申报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5月30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准备申报创建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自评报告上交各区县卫生局,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2)申报。由区县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各区县卫生局按照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扣除已得全国或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荣称号的中心)的30%比例上报推荐,5月30日前将推荐中心材料盖章后一并报送至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2011年已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准备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可免除初评评审,直接进入专家现场复核评审。请填写《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3),连同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区县卫生局盖章后,于5月30日前上报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1、6月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侯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初评评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2、7月中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书面审查的侯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8-1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卫生部9月下旬的专家现场评审。 (四)公示授牌 1、8月上旬,通过遴选,推荐3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上海市示范,进行公示。 2、8月中旬,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考评结果,优中选优,向卫生部推荐8-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候选单位,上报卫生部和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准备接受卫生部专家的现场复核。 3、8月下旬,公示结束,将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4、9月下旬,迎接卫生部组织的专家来沪进行复核评审。 5、10月-11月,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六、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七、奖励原则 为了树立标杆,激励先进,每年召开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授牌和奖励。各区县及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匹配奖励经费。建设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附件:1.2012年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上海附加)(略) 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3.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已获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单位填写)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2: 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附件3: 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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