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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9
【实施时间】 201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

[接上页]
4、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使“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同时,根据岗位缺额情况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其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5、建立新进教师均衡配置机制。对所有新进教师,按照辖区内各学校教师的学科、学历、年龄、性别等结构进行配置,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6、强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制度。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8年后方可流动;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

  7、深化校际结对帮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组织规模较大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和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结成“一对一”伙伴,开展全员性的师资帮扶交流,并对结对帮扶学校进行“捆绑”考核评估。

  8、精心操作,维护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时,要以人为本,精心操作,关注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教师均衡配置方案要反复征求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的工作、生活等困难,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规定年限的教师,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要为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创设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业务潜能,确保教师交流取得实效,确保教育系统稳定。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

  教师周转房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的重要条件。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规划和教师均衡配置的需要,将教师周转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等多种形式建设教师周转房,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教师使用。

  2、完善教师均衡配置激励机制。

  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农村教师专项津贴,并逐步提高津贴标准,拉开城乡教师收入差距。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终身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实行休假、考察、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3、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名优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骨干教师培训,加强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加强督导评估。

  省、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范围,并突出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同时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状况列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验收的核心指标,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步骤

  2012年,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和市州辖区内的一个农村县市;

  2013年,其余所有县市全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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