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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2]04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8
【实施时间】 201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2年上海市医政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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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加强护理服务内涵建设,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全程、全面、规范化的优质护理服务。以岗位管理为切入点,建立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确保“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工作成效。全市所有三级医院至少在7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卫生部规定的优质护理服务标准。70%的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临床科室护理服务要充分体现专科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对患者进行回访并提供延续护理服务。

  (七)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2012年本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初审评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与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的推荐与申报工作,并加强对2010年和2011年获批项目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一)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冠名、设置、审批、校验管理。拟定部分医疗机构地方基本标准,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出台本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继续加强人员准入管理。继续做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继续做好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报名审核、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等相关工作。根据卫生部要求,做好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试点工作。

  (三)继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准入管理。严格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核准的《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011-2015年)》,加强对乙类设备的配置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阶梯配置管理。

  (四)继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继续开展本市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定公布本市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做好技术准入和管理;继续做好卫生部委托省市管理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手术分级和麻醉分级管理。

  四、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一)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上海市具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研究制定部分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三)加强专科护士培养。研究修订重症监护、急症急救等专科护士培训大纲和课程设置,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满足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拓展新的专科护士培训项目。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一)继续推进全市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力度,强化落实区县政府责任,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确保年度献血计划完成。在提升血液募集数量基础上,积极优化募集结构,保障血液供需平衡。

  (二)继续加强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管理。强化质量意识,突出血液源头预防,强化过程监管,巩固“献、采、供、用”一体化的血液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做好血站集中化检测和核酸检测工作,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三)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理念,严格临床用血管理,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工作,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六、继续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延伸试点工作。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就医工作。在全市28家定点医院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向老年护理康复机构进行离休干部就医延伸的试点工作。积极完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层次清晰、温馨便捷”的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院前急救工作。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加快标准化进程。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急救资源,深化和细化分层次救护模式,确保日常急救服务需求。加强急救队伍建设,探索试点建立急救员制度。推动院前急救地方立法工作。确保急救系统健康快速发展。严禁医院扣留救护车担架床,确保救护车快速离院。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推进第三轮“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医政类项目。

  (四)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工作模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康复医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规范化建设。

  (五)组织做好重大传染病、重大疾病和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六)继续做好征兵招生体检工作和戒毒医疗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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