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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582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政和税务的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要求,2012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联合年检,网址:www.lhnj.gov.cn.。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各财政、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正确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政材料收讫章,并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1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税务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税务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1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地点、时间

  

  市税务三分局征管的企业,财政和税务年检集中受理地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时间为4月23日-5月31日。区、县税务部门征管的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政和税务年检。

  

  五、年检机构

  

  市税务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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