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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进一步做好质监服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2〕1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提升质监服务水平 1.深入开展“质监服务进工业园区”活动,主动上门为园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认证、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并使相关服务覆盖80%以上的省级工业园区。 2.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或参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标准化示范园区的建设,指导他们按标准组织生产。 二、促进企业质量提升 3.对小型微型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存在不规范等不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轻微质量问题,重点落实整改帮扶。 4.对新开办小型微型企业属一般性不合格质量问题,实行“首过不罚”,加强服务指导。 5.对因违法被立案处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帮助分析问题原因,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6.针对小型微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定期不定期举办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分析会,指导企业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帮助其进行整改,提升质量。 三、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7.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评选、公告、公示、证书及奖牌等,不收取小型微型企业任何相关费用。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许可证件工本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8.对全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不收费。到2012年底前,对涉及工业企业(包括外贸流通企业)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的计量检定费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 四、实行专项经费资助 9.对小型微型企业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政府标准贡献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承担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资助。 五、开展质量惠企活动 10.对小型微型企业参评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的企业标准项目,给予单列并优先考虑。 11.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环保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帮助微型企业提高计量检测能力。 12.引导小型微型企业正确配备、维护和使用计量器具,确保设备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 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13.委托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组织等工作。除厦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组织等工作全部委托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外,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等20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组织等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 14.调整部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审批权,将县(市)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审批权逐步移交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5.将原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部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下放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七、简化相关办事程序 16.简化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部分办理手续。施工单位可选择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通过特种设备监察平台告知等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受理单位不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从两年调整为四年。特种设备报停、报废、注销,可以由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变更所需材料,邮寄或委托检验检测人员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