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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3
【实施时间】 201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农办机[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要求,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农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等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三率”水平,促进农机化安全发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结合农机安全生产特点,农机安全监管“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为:

  

  (一)无牌行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使用证书和牌照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不符的行为等。

  

  (二)无证驾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未检验作业。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已实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 违规发放牌证。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等。

  

  (五)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等。

  

  三、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各地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基层单位和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不同“非法违规”现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对组织工作不力、“三率”水平无明显改善、存在违规发放牌证和谎报瞒报事故的地区要严肃处理,必要时核减其“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窗口”及“示范岗位标兵”的创建指标或取消其资格,暂停或取消农机安全监理项目。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检查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地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抽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将会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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