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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中小企函[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

  (粤中小企函〔201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工信部规〔2011〕43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粤府办〔2011〕14号),根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关于“实施创新帮扶中小企业行动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粤发〔2012〕3号)关于创新帮扶中小企业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在“十二五”期间,创新帮扶500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现将组织申报广东省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把走“专精特新”之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和重点帮扶500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在项目建设、融资服务、产业配套、技术服务、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每年创新帮扶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有效提升企业的发展规模、盈利能力、投融资能力和创新产业化能力,使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成为我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上水平的新亮点,加快转型升级的生力军。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底前,列入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帮扶名单的企业达500家。到2015年,500家企业的经营规模显著壮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税金比2013年增长50%以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涌现一批新的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势企业;为全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原则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遴选帮扶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遴选帮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我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布局。

  

  四、遴选范围

  

  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和投资能力较强、发展战略清晰、规模增长潜力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优先选择拟上市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

  

  五、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非淘汰类的企业。

  

  3、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成长性

  

  企业的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业绩良好,产品市场需求大,业务扩张能力强。拟上市企业须具备筹备国内外上市的条件,并具有切实可行的上市工作方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具有“战略专一化、研发制造精品化、产品服务特色化、经营业态新型化”等鲜明特征。

  

  (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四)企业投融资能力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资信等级较高,具备良好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能力。

  

  (五)企业发展规模

  

  1、拟上市企业:上年末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上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年末企业的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净资产平均收益率10%以上。对于填补我省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或具备关键产业领域专利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两年新设立、发展规模和财务指标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专精特新”创业企业,可自愿申报,经所在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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