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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参加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区、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