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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现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5‰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4‰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十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八)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布局。优先支持在县域和农村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