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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科技厅
【发文字号】 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招标投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省直和国家驻粤机构申报的项目需经其省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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