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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省科技厅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省科技厅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