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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5
【实施时间】 201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12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12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2年第5号)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养犬年检工作,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现将办理2012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2011年度办理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于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持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贴养犬年检标志。

  

  二、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缴纳年检管理服务费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年检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成年犬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犬,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并收回养犬登记证。

  

  四、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与新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新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五、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六、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持与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七、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凭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补办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八、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的犬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并交回养犬登记证。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九、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办证,并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十、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后,应当及时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十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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