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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鲁农质监字[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2〕16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韭菜生产基地经营主体名单(监测方案中“三品”获证韭菜要全部抽检),要组织本地市、县两级检测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品”认证等工作人员共同协助开展样品采集和前处理等项工作,并准确记录受检对象名称、责任人姓名,以备追溯。收到质检机构反馈的山东省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不合格样品检测情况表后,要对不合格样品的生产基地立即进行追查,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厅。

  二、承担单位要客观公正,保证质量

  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检测结果确认后,要及时将山东省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不合格样品检测情况表反馈给被检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一旦发现有违反监测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受检单位要明确要求,积极配合

  实施专项抽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各获证产品企业、基地等受检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未经省农业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工作中遇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平 郭文静

  电 话:0531-67866352 67866093

  

  附件:2012年韭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方案(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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